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、通訊員黃義濤報道:駕校學員在通過所有測試前沒有駕照,那麼,如果在學車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誰來擔責呢?梅州市中院昨日通報稱,該院近日對一起駕校學員擅自開車撞傷人的案件作出了“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”的終審判決——學員負全部責任,並向受害者賠償各項費用16.7萬多元。
  2012年10月2日,已年近5旬的李某到駕校報名學車。在教練程某的指導下,經過一段時間的練習,李某和其他幾名學員達到了可以參加考試的要求。2012年11月14日,程某帶著學員到達考場,將車停在路邊,隨即下車為學員們辦理考試的相關手續。
  據李某事後講,當教練去辦手續時,有人叫他們把車開走別妨礙別人通行,但其他學員對此無動於衷,自己是出於好心,上車想將車開走。沒想到,李某在開車過程中為了躲閃其他車輛,情急之下錯把油門當剎車,一頭撞上了另一輛教練車,這輛被撞的教練車橫移後碰傷了在車邊休息的陳某等四名學員。
  梅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李某未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機動車駕駛,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,是導致此事故的全部過錯,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陳某沒有責任。
  2013年2月27日,經司法鑒定評定陳某十級傷殘。事發後,程某向陳某墊付了5057.6元。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陳某於2013年10月22日訴至梅州市梅縣法院,請求李某、駕校、程某連帶賠償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174370.85元。
  梅縣法院審理後認為,學員李某在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情況下擅自駕駛車輛,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,故李某應賠償陳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67118.32元。判決作出後,李某不服,於2014年2月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  梅州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,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無教練員陪同的情況下自行駕駛教練車,在駕車入考場時將油門當剎車踩,導致陳某受傷。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發生交通事故時,李某並非在教練員的指導下從事駕駛培訓活動,教練員亦不在事故現場,其無從指導、控制李某的駕駛行為或採取措施糾正肇事車輛的運行,故李某主張應追加教練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理由不充分,不予支持。梅州市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(原標題:好心挪車誤把油門當剎車 駕校學員撞傷四人被判擔全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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